大连大学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全体教师员工的健康,保护学校环境卫生,预防火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本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各部门卫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分担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 教学场所:教室、实验室、制图室、画室、琴房、计算机房、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等;
(二) 公共场所:办公室、会议室、会客室、电梯、走廊,食堂、图书馆、卫生间等;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结合本部门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的各类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语牌;
(三)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卫生保洁人员,有权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
每年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除停止售烟一天外,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校爱卫会的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检查工作。及时纠正与本规定相悖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31日执行。
大连大学爱卫会
二○一四年三月八日